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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一天可解决中国高房价难题

发表于2010-11-22
 
 
 
左一个十条,右一个五条,中国每年出台不少房地产政策调控高房价,但高房价就是打压不下来。高房价,令现在的中央政府和人民寝食难安呀!但是,如果有人提供一灵丹妙药,可在一天内解决中国的高房价难题,不知中央政府是否会采纳?
这一灵丹妙药便是:中央政府在明天下令,撤消中国房地产市场的相关管制措施,恢复中国房地产市场的自由生产与供应,高价及供不应求的问题,就在下令的当天得到解决。
 
这些应该撤消的管制措施是:
一、撤消2003年18号文件。房地产已在文件里明确为国家经济的支柱产业了。在这个文件里,房地产已被说得天花乱坠,被赋予非常多的公共利益的目标:满足群众生活需求啦,促进经济发展啦,扩大社会就业啦,总之,房地产特别重要,可以促进很多的公共利益的目标。但是,政府“看不见的手”的理论告诉我们,政府促进的公共利益的目标愈多,反而会增进私人的利益愈多。
分析一下这个文件里“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的条款,便会发现这个披着“公共利益”华丽外衣里面的丑陋身躯。首先,它竟然敢偷换经济适用房的概念,把经济适用住房解释成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为地方政府停建经适房打下了伏笔。
最突出的是,它命令:任何单位不得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或房地产开发经营。这样一来,地方政府的经适房没有了,任何单位也不敢搞集资、合作建房了。其他各种住房供应的渠道已被政府封死,由于各种自由供应的房屋锐减,所有居民只能向开发商购买高价商品房了。
二、撤消与宪法相抵牾的两个法律条款。更为严厉的是,同时期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通过这两个法律条款,地方政府便把土地的供应权牢牢垄断在自已手里。从1994年政府提倡商品房市场经济,到2003年地方政府垄断土地供应、按计划供应土地的计划经济,这不是给我们确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伟大目标开了个天大的玩笑么?而这两个法律关于土地垄断的条款,是曲解了宪法条款的。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最重要的,是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我国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法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从事房地产建设,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即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房屋,不能直接使用单位、农民集体土地,而必须让土地被地方政府征收垄断之后,再向地方政府购买,才能进行建设。这两个法律关于土地垄断的条款,是违反宪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必须予以清除。我国并未有国家所有制,地方政府所有也并不代表国家所有。地方政府征地、垄断土地、经营土地,利用高价地、高房价剥削人民,明显违反宪法,根据宪法第五条,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这两个垄断土地的法律条款,即政府对土地及房地产市场的垄断干预,是中国高房价的根源。只要撤消这两个违宪条款及2003年18文件关于禁止集资、合作建房的条款,苦恼中国多年的高房价及供不应求的问题,可在一天内得到解决。这一天,就是撤消政府管制的文件下达的那一天。
发表于2010-11-23
不可能的
发表于2010-11-30
很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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